最新整理!企业所得税汇算热点问题回答
2023年企业所得税清缴慢慢的开始一段时间了,广大纳税人需要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小微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热点问题,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出售的收益的确认,一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联的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合乎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不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加强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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